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174号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咀村塘子坑工业区新厂房****。
法定代表人:翁良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宿豫区莱商壹陆玖叁电子商务工作室(经营者郝春启),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电商园区政泰大厦****HB-200352。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豫区莱商壹陆玖叁电子商务工作室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