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08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田衍轩**B302。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轻松达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胜机市场******1B03。
负责人:何瑞鑫。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轻松达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724757.4,名称:车载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