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861号原告:丁杰,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铭,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头冲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梁屋村**201。
负责人:郑泓,总经理。
原告丁杰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头冲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029002.7、名称:风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丁杰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杰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杰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