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终483号
案件名称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4民终4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P65593L。

经营者:韩灵霞,女,汉族,1978年6月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以下简称灵艺茶叶店)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灵艺茶叶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对“地理商标”的特殊性与普通商标的使用作出区分。

商标侵权以“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基础原则,龙井茶产业协会持有的“西湖龙井”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特别的外形标识要求,灵艺茶叶店通常表述内容与龙井茶产业协会地理商标不存在混淆。

所以,龙井茶产业协会地理商标使用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外形规定,不得仅以“西湖龙井”四个文字作为地理商标使用。

灵艺茶叶店网店图片中的“西湖龙井”四个字的表述与“西湖龙井地理商标”存在明显差别,不足以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混淆。

二、一审法院对经过授权的销售行为,存在逻辑上的理解错误。

灵艺茶叶店作为享有“西湖龙井”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单位名称:杭州龙井山御茶叶有限公司)所授权的经销商,有权为授权单位所销售的商品进行宣传推广与代理销售。

即便是使用注册地理商标,也属于合法使用。

“推广”的含义是:把自己的产品、服务、技术、文化、事迹等等通过传统的四大媒体即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以广告的形式让更多的人和组织机构等了解、接受,从而达到宣传、普及的目的。

灵艺茶叶店在地理商标合法使用人授权销售合法产品,为实现销售代理,当然可以宣传、推广。

更何况,现有宣传图片的通用名称不是对“西湖龙井”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

按一审法院的理解,销售有商标的商品,是不能进行宣传的,或者应另行取得商标使用权才能宣传。

这种理解既不符合市场经营常识,也不符合一般符合客观事实。

三、地理商、地理商标属于无偿许可使用商标产业协会并没有实际损失。

龙井茶产业协会主张损失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行举证。

即便存在完全的侵权事实,龙井茶产业协会也应当就侵权损失或侵权人获利予在证明,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以商标许可费为基础要素进行参考。

但龙井茶产业协会现有地理商标属于无偿许可使用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所以龙井茶产业协会却无有效损失或获利证明,也无许可费损失证明,主张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擅自扩大了“地理商标”的理解与保护范围,错误理解授权销售、推广应有的合法行为。

被上诉人龙井茶产业协会辩称,一、灵艺茶叶店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理解错误,涉案商标“西湖龙井”是国家驰名商标,作为茶叶经销商理应知道涉案商标,不得傍名牌,随意使用,使消费者误认。

2、一审查明的事实已经证明:没有证据表明涉案茶叶来源于会员单位,经过多年的宣传,会员单位售卖“西湖龙井”茶叶会在包装上粘贴防伪标签,涉案茶叶没有防伪标签,非来源于会员单位。

3、市场上大量低价假冒西湖龙井茶,挤占了市场份额,已对龙井茶产业协会的茶农和会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4、龙井茶产业协会一审主张法定赔偿,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维权已支出的包括公证费和律师费等,一审法院酌情判赔的标准并不高。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龙井茶产业协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灵艺茶叶店立即停止侵害龙井茶产业协会所享有的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灵艺茶叶店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5.5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3、灵艺茶叶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6月28日,龙井茶产业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129815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龙井茶产业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对“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进行了明确。

其中,该《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具体是杭州市西湖西面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区域,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四个乡镇(街道);

第九条规定: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协会递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订《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申请领取《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此外,上述管理规则还对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选用树种、制茶工艺、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灵艺茶叶店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11月18日,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兼批发。

2019年7月9日,受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委托,周世雯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8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559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及所附的公证网页截图显示:登入的网店平台经营者为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该网店中一幅茶叶图片的右上角单独标有“西湖龙井”字样,该字体与同页的其他字体相比显得更为醒目。

该图片右侧边上方标有“新茶春茶龙井散装批发西湖龙井原生态现摘茶叶香味浓郁”字样,该行字体小于“西湖龙井”。

另一张图片上方标有“雨前浓茶西湖龙井”字样,下方配有一袋包装好的茶叶图片,左侧标有“西湖产区”、“浓香耐泡”、“高性价比”字样。

公证购买的由灵艺茶叶店销售的物品外包装上贴有“龙井茶”字样。

龙井茶产业协会陈述灵艺茶叶店销售宣传展示的时候使用“西湖龙井”字样,且字体放大,构成侵权行为。

一审中,灵艺茶叶店提供《授权书》一份和西湖龙井防伪标签。

该授权书载明:兹授权予“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为我公司“翁家山西湖龙井茶”品牌在常州市特约经销商,进行品牌产品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授权时间2018年3月15日起。

杭州市龙井山御茶叶有限公司作为授权单位在该授权书上盖章。

灵艺茶叶店同时提供《B2B平台服务合同》一份,用以说明网店平台上的网页系第三人制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灵艺茶叶店在其网店平台上使用“西湖龙井”字样是否侵害了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灵艺茶叶店在网店平台上销售的系茶叶,网店产品宣传、展示的图片上方以较大字体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该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在排列方式及文字字数方面一致,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销售的商品来源于西湖区域或与“西湖龙井”商标权利人有关联,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系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龙井茶产业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涉案商标系龙井茶产业协会所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西湖龙井茶叶的原产地。

使用该证明商标一方面须该茶叶符合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商品特定外形、香气、滋味、汤色品质,商品特定采摘、加工工艺流程;

另一方面使用者须向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龙井茶产业协会许可使用。

本案中,灵艺茶叶店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茶叶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西湖龙井”得到龙井茶产业协会许可,故其侵害了龙井茶产业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灵艺茶叶店提供的《授权书》仅能证明其可以经销“翁家山西湖龙井茶”品牌的商品,不能证明其有权使用“西湖龙井”商标。

因该网店经营者、权利人为灵艺茶叶店,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灵艺茶叶店承担。

灵艺茶叶店辩称网店图片由第三方提供,如有侵权也为第三方侵权的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龙井茶产业协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灵艺茶叶店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灵艺茶叶店经营规模、本案产品侵权具体情况及涉案产品价值、龙井茶产业协会为调查、制止违法行为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3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灵艺茶叶店立即停止侵害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灵艺茶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0元;

三、驳回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灵艺茶叶店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灵艺茶叶店在其网店平台上使用“西湖龙井”字样是否侵害了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灵艺茶叶店在网店平台上销售的系茶叶,网店产品宣传、展示的图片上方以较大字体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该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在排列方式及文字字数方面一致,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销售的商品来源于西湖区域或与“西湖龙井”商标权利人有关联,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系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龙井茶产业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涉案商标系龙井茶产业协会所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西湖龙井茶叶的原产地。

使用该证明商标一方面须该茶叶符合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商品特定外形、香气、滋味、汤色品质,商品特定采摘、加工工艺流程;

另一方面使用者须向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龙井茶产业协会许可使用。

本案中,灵艺茶叶店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茶叶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西湖龙井”得到龙井茶产业协会许可,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灵艺茶叶店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灵艺茶叶店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天宁区天宁灵艺茶叶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