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13号原告:朱朗银,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育,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深圳市超雷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12B。
法定代表人:张晓育,总经理。
原告朱朗银与被告张晓育、深圳市超雷鑫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4××××.2,名称:移动电源(WP-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据此原告朱朗银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