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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宗部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403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宗部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宗部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40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宗部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靳庄村3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7R6L59R。

经营者:周素娜。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宗部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1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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