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5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华南街5号08层(07)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召陵区孟运红联想电脑店,经营场所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合村李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40U5E273。
经营者:孟运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运红,男,汉族,1984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大孟村5组3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召陵区孟运红联想电脑店、孟运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2日,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