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404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启休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银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76WYA95。
经营者:李婷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启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1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