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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春海、陈晓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2587号
案件名称倪春海、陈晓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春海;陈晓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5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春海,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揭阳市揭东区。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二娣,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晓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揭阳市揭东区。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香炜,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春海、陈晓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琦、任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春海及其辩护人李二娣、被告人陈晓锐及其辩护人李香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倪春海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陈晓锐在本市白云区高桥路东二街某号某苑某梯某房储存、销售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

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上址缴获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80只。

经审计,被告人倪春海在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通过微信销售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头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下同)9983473元、转账金额合计9930070元;

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80只、表头14只,金额合计105778.66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春海、陈晓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春海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陈晓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春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倪春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倪春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销售获利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晓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晓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晓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从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倪春海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陈晓锐在本市白云区高桥路东二街某号某苑某梯某房储存、销售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

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上址缴获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80只。

经审计,被告人倪春海在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通过微信销售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头的销售金额合计9983473元、转账金额合计9930070元;

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Rolex”注册商标的手表80只、表头14只,金额合计105778.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春海、陈晓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物品(钥匙、手机两部)、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记账本照片,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请求书、初步鉴定书,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变更证明,鉴定书,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扣押清单,被告人倪春海、陈晓锐的身份材料,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春海、陈晓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春海、陈晓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倪春海、陈晓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倪春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陈晓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两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春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晓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手表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手机3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徐满容人民陪审员  洪薇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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