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70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秀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收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