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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邹集森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刑初1367号
案件名称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邹集森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邹集森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136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PG3P54,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振兴西街492号,法定代表人邹集森。

诉讼代表人郑丽丽,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系被告人邹其森的妻子。

被告人邹集森,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合敬,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邹集森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郑丽丽、被告人邹集森及其辩护人林合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4日,主要经营纸包装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由被告人邹集森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

1.2020年6月份,被告人邹集森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陈某(另案处理)制版,后在位于苍南县××镇××小区××幢××楼的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内,擅自印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 ”的牛皮纸食品包装袋40000个。

2.2020年6月份,被告人邹集森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内擅自印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 ”的牛皮纸食品包装袋50000个。

2020年6月1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查获带有“ ”注册商标标识的牛皮纸食品包装袋40000个以及带有“ ”注册商标的牛皮纸食品包装袋50000个。

经查,商标“ ”注册号系第994633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猪肉等,权利人秦皇岛馨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效期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

商标“ ”注册号第1639368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烧饼,权利人缙云县缙云烧饼协会,有效期2018年4月14日至2028年4月13日。

案发之后,被告人邹集森赔偿了注册商标“ ”的所有人秦皇岛馨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邹集森在苍南县××镇××小区××幢××楼旁被民警抓获。

经比对,被告单位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皮纸食品包装袋上使用的标识与第9946331号、第16393683号注册商标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郑丽丽和被告人邹集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证书、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登记证书、生产委托书、品牌外卖授权运营商、授权运营商、谅解书、缙云烧饼品牌统一标识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委托书;

证人陈某的证言;

被告人邹集森的供述和辩解;

检查笔录;

微信、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 ”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邹集森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邹集森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邹集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苍南合立森包装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邹集森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苍南市公安局的假冒“ ”食品包装袋40000个、假冒“ ”食品包装袋50000个,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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