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35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秀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336048526T。
法定代表人:郭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