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9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明,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金顺烟酒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02MA2NGKH602。
经营者:孙平,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孙平,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福,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孙建福,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金顺烟酒超市、孙平、孙建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原告同意,依法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本案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张志敏 审判员 马晓红 审判员 戴宝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保山 书记员邵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