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2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尙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尙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彦涛,男,汉族,1990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彦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5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