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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连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114号
案件名称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连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林连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114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连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连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错误,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邵益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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