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30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区岭子镇王家村微利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泉王路王家村。
经营者:孙良。
被告:淄川区岭子微利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岭子村村东。
经营者:孙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区岭子镇王家村微利超市、淄川区岭子微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