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332号 原告: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赛银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GPFMQ5F。
法定代表人:李阔,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忆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蚌埠市迎宾大道****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349037842M。
法定代表人:赵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畅,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忆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