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37号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7830D。
法定代表人:肖艳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学,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