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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嘉视电子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43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嘉视电子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嘉视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3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洲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授权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嘉视电子商行,住所,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42N8GPX8。

负责人:王海,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嘉视电子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2月11日以现被告信息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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