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951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川区魔晶土特产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院星村四石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607MHF7L。
经营者:胡体碧。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川区魔晶土特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