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刑初309号
案件名称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04刑初309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重志,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住河南省长葛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6日被禹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广州,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5日被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6日被禹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军辉,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5日被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6日被禹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一部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期间,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购进未贴标的残次马桶,通过自己修补并贴标的方式向外销售,三人利用微信与蚌埠的武胜全(已判决)联系,通过发照片、视频的方式进行交易,向武胜全销售假冒的“箭牌”、“九牧王”、“马可波罗”、“蒙娜丽莎”马桶。

经三人对与武胜全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辨认,孙重志贴标并销售给武胜全假冒的“九牧王”、“马可波罗”、“蒙娜丽莎”马桶数额为164085元,杨广州贴标销售给武胜全假冒的“马可波罗”、“箭牌”马桶数额为25170元,冯军辉贴标销售给武胜全假冒的“马可波罗”、“箭牌”马桶数额为79950元。

另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依法对冯军辉、杨广州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检验鉴定并梳理,冯军辉贴标销售给其他下线的假冒马桶数额为66900元,杨广州贴标销售给其他下线的假冒马桶数额为136410元。

综上,被告人孙重志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6万余元,被告人杨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6万余元,被告人冯军辉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14万余元。

孙重志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杨广州于2019年1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产品鉴定证明、商标证明文件、电子数据材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宣读了武胜全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孙重志、杨广州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军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购进未贴标的残次马桶,通过自己修补并贴标的方式向外销售,三人利用微信与蚌埠的武胜全(已判决)联系,通过发照片、视频的方式进行交易,向武胜全销售假冒的“箭牌”、“九牧王”、“马可波罗”、“蒙娜丽莎”马桶。

经三人对与武胜全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辨认,孙重志贴标并销售给武胜全假冒的“九牧王”、“马可波罗”、“蒙娜丽莎”马桶数额为164085元,杨广州贴标销售给武胜全假冒的“马可波罗”、“箭牌”马桶数额为25170元,冯军辉贴标销售给武胜全假冒的“马可波罗”、“箭牌”马桶数额为79950元。

另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依法对冯军辉、杨广州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检验鉴定并梳理,冯军辉贴标销售给其他下线的假冒马桶数额为66900元,杨广州贴标销售给其他下线的假冒马桶数额为136410元。

综上,被告人孙重志通过自己修补并贴标向外销售假冒“九牧王”、“马可波罗”、“蒙娜丽莎”非法经营数额为164085元,违法所得2万元。

被告人杨广州通过自己修补并贴标向外销售假冒“马可波罗”、“箭牌”非法经营数额为161580元,违法所得2万元。

被告人冯军辉通过自己修补并贴标向外销售“马可波罗”、“箭牌”非法经营数额146850元,违法所得1万元。

另查明,孙重志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杨广州于2019年1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冯军辉到案后提供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的犯罪嫌疑人孙重志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冯军辉于2019年1月24日在其家中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孙重志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杨广州于2019年1月30日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

2、冯军辉临时寄押证明,证实2019年1月24日在长葛市看守所寄押,2019年1月25日被蚌埠市看守所带走。

3、户籍信息,证实三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冯军辉辨认出孙重志。

5、武胜全侦查卷相关材料、武胜全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武胜全详细交代了2016年到蚌埠从事卫浴产品销售,在蚌埠市家店,叫古方圆卫浴,主要销售卫浴的配件产品,有微信号需要就从舒美卫浴和A尚品卫浴两家进货,需要什么品牌即发什么品牌货,根据客户的需求购进马可波罗、蒙娜丽莎、九牧王、箭牌四个品牌坐便器,从A尚品卫浴进货的比较多,从欧米栎买了一些假冒蒙娜丽莎坐便器,有200多个,价值3万元左右,每个160元、180元、220元不等。

被告人武胜全认定货值金额345968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8万元。

6、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核准变更登记,证实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情况,以及企业名称由原来的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蒙娜丽莎集团有限公司, 7、第4922989号商标注册证,证实第4922989号注册商标“蒙娜丽莎”注册人是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座便器等,该商标的有限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

8、第4356344号商标注册证以及续展证明,证实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带有M图注册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座便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该商标的有限期限自2007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

9、第1354310号、1388533号和1286250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证实第1354310号、1388533号、12862502号注册商标“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人是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等以及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该商标的有限期限分别自200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以及200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和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该商标受让人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后变更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10、第1048613号、6974311号、12704354号以及第472468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以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证实该些注册商标“MarcoPolo”、“马可波罗文字及图”注册人是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抽水马桶等,商标的有限期限分别自199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2015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以及200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

11、第3623738号、6860452号、11769944号、4044548号、6860453号以及第137183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证实该些注册商标“JOMOO九牧王洁具”、“JOMOO”、“九牧王”、“JOMOO九牧”、“九牧”、“JMW九牧王”注册使用人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抽水马桶、座便器、冲水装置等,商标的有限期限分别自200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201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200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以及200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12、审计报告1册,证实根据鉴定材料销售清单23本、记账本3本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武胜全累计销售与马可波罗、九牧王、蒙娜丽莎及箭牌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76件,销售额共计48570元,其中销售马可波罗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18件计31800元、九牧王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7件计5550元、蒙娜丽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29件计7270元、箭牌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2件计3950元。

销售清单统计明细表附后。

13、情况说明及电子数据报告,证实侦查机关在办理的武胜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杨广州、冯军辉的手机送至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依法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后将检出的信息、数据文件储存至压缩文件。

侦查机关拷贝该数据。

14、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办理的武胜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杨广州、冯军辉的手机送至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依法进行检验鉴定,经对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对犯罪嫌疑人武胜全、杨广州、冯军辉、孙重志的微信记录进行提取,整理成肆本卷宗。

15、武胜全上线统计,证实经三人辨认,杨广州贴牌销售销售给武胜全的马桶数额为25170元。

孙重志辨认出销售给武胜全假冒的马桶数额为164085元。

冯军辉辨认出销售给武胜全假冒的马桶数额为79950元。

冯军辉销售给其他下线的数额为66900元,冯军辉的销售数额共计146850元。

杨广州售给其他下线的数额为136410元,杨广州数额共计161580元。

三人均贴牌两种以上商标。

16、情况说明,证实冯军辉被认定为立功。

17、缴款单,证实三被告各退违法所得10万元。

18、被告人冯军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是从2016年销售没有牌子的卫浴产品,2018年4、5月份开始贴牌卖卫浴产品直至被抓获归案。

从一个叫好诗兰的生产卫浴的厂家拉马桶出来,这些货大部分都是残次品,都是不贴标的,88元一个,每周拉一次,基本上每次七八十个左右,后自己修补这些马桶,然后自己贴标,贴的是马可波罗和箭牌,有客户到厂里看,看中的话就订货,然后自己发货,下次还要的话就直接打电话或者发微信,自己直接发货。

销售的马桶价格为155-165元一个。

卖给蚌埠市古方圆老板假冒的“马可波罗”、“箭牌”的马桶,卖给蚌埠的不到150个假冒的马桶,我总共卖出去700多个假马桶,每个马桶赚20块钱,非法获利共计15000元左右。

卖出的地方有郑州、亳州、兰考、蚌埠、唐山等。

冯军辉辨认出3号“欧派小孙”孙重志。

19、被告人杨广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经营的叫舒美卫浴,不生产马桶,都是从大厂买的残次品,然后拉到厂里在进行修补,修补后贴自己的标对外卖,有的客户需要贴别的牌子也给他贴,一个月进三百个左右的马桶,半包的75元一个,全包的100块钱一个,蚌埠市的姓武的找自己贴过“马可波罗”、“箭牌”的标,贴好后卖给他了。

共计卖给姓武的老板“马可波罗”、“箭牌”、“九牧王”加起来大概有二百多个,共计价值有3万多块钱。

我一个马桶赚15元。

还卖给阜阳、亳州、新疆的客户,共卖出去大概350个的“马可波罗”马桶,60多个假冒的“箭牌”马桶、50多个假冒的“九牧王”马桶,共卖出去价值78000元左右的马桶,一个马桶赚15元,共计赚了7000多元。

自己只假冒上述三个品牌。

20、被告人孙重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四五月份,当时武胜全来到自己厂里看到生产的假冒的“蒙娜丽莎”坐便器,当时有三种假冒的“蒙娜丽莎”坐便器,分为小包、半包、大包价格为130、150、190,这些马桶是自己收购的残次品,收购的价格为每个88-110元不等,然后拿到厂里进行修补,再根据情况打上不同的商标进行销售。

自己和武胜全的交易金额有二十多万元,共销售给武胜全假冒的“蒙娜丽莎”坐便器价值有十五六万元,每个挣20元左右,盈利2万多元,武胜全还购买自己的“殴美栎”坐便器以及蹲便器和浴室柜等产品大概八九万元,卖给武胜全的包装是当地一个叫“小磊”的纸箱厂购买的“蒙娜丽莎”纸箱外包装。

还卖向郑州、平顶山等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重志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64085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杨广州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6158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冯军辉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4685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军辉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军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孙重志、杨广州、冯军辉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重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杨广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被告人冯军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四、追缴的被告人孙重志违法所得20000元、罚金120000元,被告人杨广州违法所得20000元、罚金120000元,被告人冯军辉违法所得10000元、罚金10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殷凌云 人民陪审员  王侠一 二0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 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