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37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标,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耀谱办公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中国东莞(虎门)电子信息产品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0UXA54M。
经营者:陈少昆,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86。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耀谱办公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