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旺苍县小龙老火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西路**。
经营者:高明菊。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旺苍县小龙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8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旺苍县小龙老火锅店经营场地在旺苍县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使胜诉当事人权益尽快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8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