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69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阳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商都路交叉口华丰灯饰界****>法定代表人:贺晨鹏。
被告:贺晨鹏,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阳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贺晨鹏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