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17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银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迦娜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罗兴菊,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迦娜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201630604743.X、名称:滑行车(1006)]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