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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9知民初190号之一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90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国庆路和平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9知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豫09知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裁判主文第二项“濮阳县国庆路和平酒行(经营者:魏栓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补正为“濮阳县国庆路和平酒行(经营者:冯志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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