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982号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B座1层F10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23796660。
法定代表人:左琼,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乐居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百步桥路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9GD7L87。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
被告:王小玲,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奕,浙江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乐居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王小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