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刑初121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贵文,男,1990年5月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
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麻根生,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20〕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贵文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贵文及其辩护人麻根生(由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起,被告人杨贵文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房从事翻新华为、OPPO、vivo品牌手机活动,从通讯市场回收上述三个品牌的旧手机以及相对应型号的带有商标标识的假冒手机配件,再由其雇佣的员工王某峰、王某亮在上述地点对旧手机进行检测、维修、更换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屏幕等,翻新好的手机由被告人杨贵文通过闲鱼网站“壹号数码”店铺对外销售。
2020年6月19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内抓获被告人杨贵文,当场缴获假冒华为品牌各型号手机共计49部、假冒OPPO品牌各型号手机共计49部、假冒vivo品牌各型号手机共计12部以及上述品牌假冒的手机配件1批、旧手机1批、翻新工具1批、作案笔记本电脑1部。
上述查获的翻新三个品牌手机杨贵文在闲鱼网站上的销售总价为34000元人民币。
另,经统计被告人杨贵文的“壹号数码”店过往销售翻新华为、OPPO和vivo三个品牌假冒注册商标手机总额为约15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杨贵文假冒注册商标总金额为490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贵文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贵文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杨贵文主观恶性小,其涉嫌本案犯罪的主观原因是不懂法,他不知道低价收购旧手机进行翻修恢复功能后加收少许加工费出售是违法犯罪;
二、从客观上来看,被告人杨贵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是初犯、偶犯,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杨贵文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贵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或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贵文家庭及个人有特殊的困难,急需司法机关照顾和帮助。
经审理查明,第14203957号“”商标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用数据线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第13573253“honor”商标的注册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第10535258号“”商标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移动电话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第15180323A号“”商标由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话机、手提电话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自2020年起,被告人杨贵文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房从事翻新华为、OPPO、vivo品牌手机的活动,从通讯市场回收上述三个品牌的旧手机以及相对应型号的带有商标标识的假冒手机配件,再由其雇佣的员工王某峰、王某亮在上述地点对旧手机进行检测、维修、更换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和屏幕等,翻新好的手机由被告人杨贵文通过闲鱼网站“壹号数码”店铺对外销售。
2020年6月19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内抓获被告人杨贵文,当场缴获假冒华为品牌各型号手机共计49部、假冒OPPO品牌各型号手机共计12部、假冒vivo品牌各型号手机共计12部以及上述品牌假冒的手机配件1批、旧手机1批、翻新工具1批、作案笔记本电脑1部。
被告人杨贵文在闲鱼网站上已经销售的假冒华为、OPPO和vivo品牌手机的总金额约为15000元人民币。
根据闲鱼网站上的实际销售价格统计,上述查获的翻新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共计34000元人民币。
上述金额合计为49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贵文的身份材料、报案材料、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亮、王某峰的证言;
3.被告人杨贵文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5.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14203957号“”、第13573253“honor”、第10535258号“”、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杨贵文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人杨贵文假冒“”、“honor”、“”、“”四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杨贵文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杨贵文的犯罪时间、悔罪态度、社会危害、非法经营数额等,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贵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玲美(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