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1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唐桂侠,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明,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政,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凝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融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凝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千融海公司主张凝飞公司使用的“船舵图形+Thepiratecaptain+海盗船长”及“船舵图形+Thepiratecaptain+海盗船长平价海鲜”图文组合中被控侵权标识对其第15491919号商标及第19665423号商标构成侵权,以及凝飞公司在其店内使用“海盗船长”进行宣传,存在攀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一审判决对凝飞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凝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1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