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初268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宇轩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4民初26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第一页案号部分“(2020)苏04民终268号”更正为“(2020)苏04民初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