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鸿呈购物商场,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温泉镇温泉购物中心iv> 经营者:吕时读。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即墨市鸿呈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2019)鲁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相应案款及执行费,扣缴执行费后,将案款211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