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221号之三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彩阳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战村村南。
经营者:孙胜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石家庄彩阳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5,住所,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塔东大街与北炼路交口东南200米div> 法定代表人:孙晨明,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梦,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定彩阳日用品厂、石家庄彩阳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