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4632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黎明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历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沂源县黎明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