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姣,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新立,南阳市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爱姣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1391知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爱姣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爱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爱姣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刘爱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