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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姣、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知民终25号
案件名称刘爱姣、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爱姣;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姣,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新立,南阳市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爱姣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1391知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爱姣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爱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爱姣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刘爱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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