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43号原告:深圳市富之达鑫贴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庄村路******203。
法定代表人:杨和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恩元,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深圳市壕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前进二路**锦联大厦A1002法定代表人:贺恩元。
原告深圳市富之达鑫贴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恩元、深圳市壕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ZL201930422161.3,专利名称:补水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之达鑫贴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之达鑫贴装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