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27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146792151E,住所地海盐县泰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鑫仕达重型汽配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7JAAXP,住所地西宁市城**南山东路**青海中惠机电汽配城******。
经营者:张伯林。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鑫仕达重型汽配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