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6419号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伟,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传勇。
被告:广东恒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谭伟雄。
被告: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新城****iv>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董臻静独任审理。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