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913号 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畅妙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李玉玲,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玉玲,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斯琴巴雅尔诉被告分宜畅妙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玉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斯琴巴雅尔申请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斯琴巴雅尔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斯琴巴雅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斯琴巴雅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斯琴巴雅尔预缴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斯琴巴雅尔负担,退回斯琴巴雅尔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