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高新区仙履足缘足浴保健会所,住,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城市枫景**楼3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88123469G。
投资人:仲海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被执行人:仲海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区仙履足缘足浴保健会所、仲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宝鸡高新区仙履足缘足浴保健会所、仲海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31300元,执行费369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宝鸡高新区仙履足缘足浴保健会所、仲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
经查明,现宝鸡高新区仙履足缘足浴保健会所现被其他人经营、仲海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