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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终1997号
案件名称福建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网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声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顶街北路**v> 法定代表人:黄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照福建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上诉状载明的地址,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传票,但邮件被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上述法律文书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吴广强 书 记 员  江 菲 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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