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赖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刑初639号
案件名称王赖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赖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214刑初63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赖,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佳华,江苏荣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新检刑诉〔2020〕590号起诉书、锡新检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豪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赖及其辩护人俞佳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赖在未经“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无锡市锡山区庄桥路皇宴大酒店附近某私房内,伙同他人用茅台迎宾酒、三星老作坊白酒等低价白酒,自行灌装成“贵州茅台(飞天)”、“五粮液”等白酒240瓶,并在该商品上使用与“贵州茅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在无锡市梁溪区、惠山区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4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8月,被告人王赖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白酒“贵州茅台(飞天)”、“五粮液”各10箱60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梁溪区青石路农贸市场铁芬烟酒店的经营者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7000元。

2、2018年12月,被告人王赖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白酒“贵州茅台(飞天)”、“五粮液”各10箱60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梁溪区青石路农贸市场铁芬烟酒店的经营者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7000元。

2018年底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赖在未经“贵州茅台”、“国缘”、“洋河”、“剑南春”、“五粮液”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无锡市锡山区仓库内,用茅台镇产酒、洋河、绵竹大曲等低价白酒,自行灌装成“贵州茅台(飞天)”、“国缘(四开)”、“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M6)”、“剑南春”、“五粮液”等白酒684瓶,并在该商品上使用与“贵州茅台”、“国缘”、“洋河”、“剑南春”、“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销售给无锡市惠山区、梁溪区、滨湖区等地商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065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赖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剑南春”白酒4箱24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梁溪区青石路农贸市场铁芬烟酒店的经营者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280元。

2、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赖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白酒“口子窖”4箱24瓶、“海之蓝”2箱12瓶、“天之蓝”2箱12瓶、“梦之蓝(M3)”1箱4瓶、“国缘(四开)”1箱4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社区壹家诚品烟酒商行的经营者胡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600元。

3、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王赖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白酒“天之蓝”2箱12瓶、“梦之蓝(M3)”3箱12瓶、“五粮液”4箱24瓶、“国缘(四开)”17箱68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滨湖区华府财鑫烟酒贸易商行的经营者朱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1500元。

4、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赖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白酒“海之蓝”10箱60瓶、“天之蓝”3箱18瓶、“口子窖”10箱60瓶、“水井坊”2箱12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梁溪区金桥副食品市场建国名酒坊的经营者尹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9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赖位于无锡市锡山区的家中查获假冒白酒“贵州茅台(飞天)”179瓶、“剑南春”12瓶、“五粮液”23瓶、“国缘(K3)”20瓶、“国缘(四开)”4瓶,在其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的仓库中查获假冒白酒“五粮液”66瓶、“贵州茅台(飞天)”34瓶,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37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赖在无锡市锡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赖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王赖的辩护人俞佳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构成坦白;

2、被告人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

3、被告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赖在未经“贵州茅台”、“国缘”、“洋河”、“剑南春”、“五粮液”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无锡市锡山区仓库内,单独或伙同他人用茅台迎宾酒、三星老作坊白酒、茅台镇产酒、洋河、绵竹大曲等低价白酒,自行灌装成“贵州茅台(飞天)”、“国缘(四开)”、“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M6)”、“剑南春”、“五粮液”等白酒,并在该商品上使用与“贵州茅台”、“国缘”、“洋河”、“剑南春”、“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销售给无锡市惠山区、梁溪区、滨湖区等地商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465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8月,被告人王赖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白酒“贵州茅台(飞天)”、“五粮液”各10箱60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梁溪区青石路农贸市场铁芬烟酒店的经营者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7000元;

2、2018年12月,被告人王赖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白酒“贵州茅台(飞天)”、“五粮液”各10箱60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梁溪区青石路农贸市场铁芬烟酒店的经营者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7000元;

3、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赖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剑南春”白酒4箱24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梁溪区青石路农贸市场铁芬烟酒店的经营者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280元;

4、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赖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白酒“口子窖”4箱24瓶、“海之蓝”2箱12瓶、“天之蓝”2箱12瓶、“梦之蓝(M3)1箱4瓶”、“国缘(四开)”1箱4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社区壹家诚品烟酒商行的经营者胡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600元;

5、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王赖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白酒“天之蓝”2箱12瓶、“梦之蓝(M3)”3箱12瓶、“五粮液”4箱24瓶、“国缘(四开)”17箱68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滨湖区华府财鑫烟酒贸易商行的经营者朱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1500元;

6、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赖采用上述手法,灌装假冒白酒“海之蓝”10箱60瓶、“天之蓝”3箱18瓶、“口子窖”10箱60瓶、“水井坊”2箱12瓶,后销售给无锡市梁溪区金桥副食品市场建国名酒坊的经营者尹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9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赖位于无锡市锡山区的家中查获假冒白酒“贵州茅台(飞天)”179瓶、“剑南春”12瓶、“五粮液”23瓶、“国缘(K3)”20瓶、“国缘(四开)”4瓶,在其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的仓库中查获假冒白酒“五粮液”66瓶、“贵州茅台(飞天)”34瓶,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37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赖在无锡市锡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拍摄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调取接受的人口信息、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声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产品鉴定报告等书证;

3、证人王某、铁某某、胡某、何某1、何某2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梁国的陈述;

5、被告人王赖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7、通信记录、转账记录;

8、聊天记录、接受、调取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部分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王赖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与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赖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王赖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赖的辩护人俞佳华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赖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禁止被告人王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白酒的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禁止令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吴伟忠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纯怡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