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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29刑初274号
案件名称张永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翁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永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229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生,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水徽,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翁源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福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生及其辩护人曾水徽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永生伙同蔡新平(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由蔡新平负责提供原材料和销售,由张永生聘请张伟、张**等人在湖北省蕲春县县城一出租屋内,以每件150元的加工费,采用回收的马爹利名士空酒瓶注入阿尔格白兰地的方式生产假冒的马爹利名士洋酒。

2020年8月18日,张永生等人将设备及原材料等一起搬到翁源县官渡镇上榕角陈步擎家中准备继续生产。

2020年8月19日,翁源县公安局在现场查获马爹利名士成品49箱(每箱12瓶,700ml/瓶),马爹利名士空瓶65箱,马爹利名士成品34瓶(700ml/瓶),阿尔格白兰地26瓶(5L/瓶),马爹利名士瓶盒19个,马爹利名士瓶盖4箱,瓶塞1箱,压瓶盖机1台,激光打码机1台。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马爹利名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期间,张永生等人共生产了645箱,违法所得数额为9675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鑫百事有日杂批发销货单、销货计数单,武汉市兴永兴物流有限公司退货、中转货物托运单、武汉兴永兴物流客户托运单,记事本复印件,发还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翁源县**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人张**、张伟、陈珊珊的证言,被告人张永生的供述,翁源县**监督管理局“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认定意见书、上海精萃鉴定书、上海精萃价格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翁源县******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及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讯问被告人张永生及讯问张伟、张**、陈珊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微信视频、搜查车辆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永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生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

辩护人曾水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到案供述和揭发了本案同案犯蔡新平的共同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翁源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丘党忠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沈秀娟书 记 员 林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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