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1295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龙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露,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蒙自竣迪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盛云建材城****27—**。
经营者:邓冬梅。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蒙自竣迪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在向蒙自竣迪建材经营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对象识别有误,并向原告予以说明。
原告表示,鉴于所诉被告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于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蒙自竣迪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蒙自竣迪建材经营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案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实收1150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