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604号原告:赵翌,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八里坊**78-1-1003。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
原告赵翌与被告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赵翌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