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32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松,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正康润家超市,经营地,经营地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连前村iv>经营者:刘力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正康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邳州市正康润家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