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30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波,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波、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1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8115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现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