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60号 原告:重庆锴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附2-71。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先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富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水三村东二圩****/div> 经营者:马桂付。
被告: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第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运周。
原告重庆锴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富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重庆锴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重庆锴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锴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锴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