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2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楼**201-137。
法定代表人:梁红旗,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京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谢坊营村。
法定代表人:姚茜茜,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商城臧氏酒水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九路华丰副食城**。
投资人:臧守银。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保定京农酒业有限公司、临沂商城臧氏酒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保定京农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包装盒(珍品古钟二锅头)”(专利号ZL20103064××××.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临沂商城臧氏酒水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包装盒(珍品古钟二锅头)”(专利号ZL20103064××××.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保定京农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四、被告临沂商城臧氏酒水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北京牛栏宴酒业有限公司、保定京农酒业有限公司、临沂商城臧氏酒水商行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三、四项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1、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直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之其本案财产查明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