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38号原告:林伟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广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孙茜圣,经理。
被告:青岛好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阳谷广远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好普玩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