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3297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宏达五金商店,住所地曹县青菏南路路西塔北。
经营者:韩先贞,汉族,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住曹县青菏南路路西塔北。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宏达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